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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建议

更新时间:2006-08-28 14:52:00点击次数:2045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是中央针对当前农村实际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颁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我市这样一个人口逾千万,农村贫困人口占百分之三到五的农业大市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当前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省政府要求2004年各市选择一个县先行试点,2005年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我市尚未明显启动。

二、截至目前,全市25个县(市、区)没有一个地方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没有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没有出台《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三、由于工作滞后,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民不知道党和政府还有这样好的一项惠民政策。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下大力尽快付诸实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能,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

二、通过政府投入,尽快设立市、县两级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是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核心。中央规定:“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里也明文规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因此,建议市、县两级财政从2005年开始,从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同时,政府要授权民政部门多渠道从社会依法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加快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步伐。

三、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卫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尽快摸清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现状,制定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大病救助范围等可操作性规定,使医疗救助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机构的管理。重点是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功能,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使乡(镇)卫生院能够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科学诊断,合理用药,以最小的医疗投入获取最大的医疗救治效果,使有限的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更多的贫困患病群众。

五、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结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逐步实施,就救助意义、有关政策、试点情况、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编辑:农工民主党保定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