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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定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工作机构的决定
(2021年10月12日政协保定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保定市第十四届委员会设置办公室、研究室和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宣传和委员联络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