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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以协商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经上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在受到警告或撤消参加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
政协委员要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做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