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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改革的关键词:公平与效率

更新时间:2006-08-15 09:24:00点击次数:2981次

中国的改革在经历了1978-1989年的重点塑造市场主体、1992年以来的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两个阶段之后,目前已经进入了继续完善市场机制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新阶段。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这个阶段面临的经济、社会矛盾更多更复杂,改革的任务也更加繁重,过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原则显然不能概括当前的改革实践,需要大胆地对这一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则进行扬弃。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率、公平的配置资源方式,以及建立与这个新机制相适应的、体现公平正义和高效率特征的经济、社会管理模式,是今后改革追求的目标,决策者经常需要对公平与效率以及二者的不同组合作出不同的抉择。

正因为这样,公平与效率将成为中国今后推进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关键词。

厘定市场和政府的规则

在改革的前两个阶段,由于改革的不到位,市场运作规则的不健全和行政、司法等社会管理改革的滞后,市场的运作和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的运作经常出现无序和混乱状态。如,市场参与者违背市场规则,规避或违反政府规章和法律单纯追求损害公平原则的高效率;市场规则制定者的低效率和政策抉择的失当使市场规则的形成大大落后于市场化的进程,加剧了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许可权设置不清或在运作中无限扩大,以及运作程序不透明,影响或阻碍了市场参与者在公平规则下追求高效率的积极性,甚至不断滋生腐败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因此,在新一轮改革中,厘定市场和政府的不同运作规则是一项首当其冲的工作。

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效率优先原则。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市场规则的设定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把赋予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作为基本原则。在这个机制中,市场规则对每一个参与者提供平等的机会,鼓励他们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追求效率和自主创新,凡是法律和制度没有禁止和限制的事情都可以做,政府和司法机构不得干涉。

政府机构的服务性原则和公开性、法治性原则。政府机关作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要彻底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万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增强公共服务型职能。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要遵循公开性、法治性原则,对于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要主动沟通和协商对话,做到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要依法设定政府机构的职责许可权,凡是法律和制度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可以做,真正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法治型政府。

完善市场机制三方面

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有效率的市场机制,中国需要加强市场规则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在立法思路上,也要突破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模式,大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现成做法,重点在以下三方面推进:

一是完善民事商事基本法律,赋予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财产得到平等保护前提下的财产处置的契约自由。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对上述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多数条款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旨在弥补民法通则在财产保护和财产流转方面的不足,但新近的消息是因为该法案因对物权的平等保护遭到学界的指责,可能导致该法案立法进程的延缓;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演进相对完善,但法律架构庞杂和某些条款仍有计划经济痕迹,需要在简化,合并法律条款和贯彻契约自由方面下功夫。要在加快物权立法,完善合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公平有效运行建立基本法律规则。

二是清理和完善相关法规,为平等竞争创造市场环境。主要包括:清理和完善现行法规对市场准入条件的不合理限制和所有制歧视,赋予市场参与者再市场准入方面的准入资格;建立公平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制度,确保不同的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的融资便利;公平税制特别是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为所有企业开展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环境。

三是制定和完善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法规,维护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主要包括:制定《反垄断法》,完善《限制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消除市场失灵对效率和公平原则的损害,维护市场弱势者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

政府改革的三重点

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同时,政府机构自身的改革和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方式改革也成为中国深化改革的重要议程。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政府结构设置的同时,要把贯彻公开、公正、高效作为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的三个重要目标。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公开、公正的决策和办事程序。程序的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前提。目前中国政府机构的决策和办事程序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这些程序的设置不公开、不科学,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操作和执行中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公开、公正的决策和办事程序。一是建立立法和决策的征集民意和听证制度。在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法案和重大决策提交表决之前,要把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作为必经程序,对民众意见的搜集和处理结果,也要公开。二是在健全政府机构规章的同时,保障经济和社会管理机构把自己的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一些重大决策出台前,要把听证作为必要程序,如重大打社会公益性工程的建设、土地征用和项目拆迁、垄断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整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而不是走过场的听证。

建立与社会公众的协商对话和沟通机制。政府机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就要建立灵便的社情民意的传递和沟通机制,确保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包括:利用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收集、处理和反馈社情民意,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接受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政府不作为对社会和民众合法利益的侵害。

建立迅速对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协调机制。随着城市功能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管理的人性化,突发事件出现的概率在增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形成和调整,群体性抗争事件近年来呀急剧增加。能否迅速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是对政府管理和服务功能的重大考验,建立迅速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协调机制就日益重要。近来中央政府在这方面频有动作,而地方政府的动作则很缓慢。更重要的是,即使今后建立了一套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协调机制,能否在执行过程中把公正、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把“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和谐落到实处,尚待观察。

《经济导报》周刊 (编辑:保定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