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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06-08-01 13:44:00点击次数:1967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大力推进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产业经营的一体化,这就必须适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使之与目前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是现阶段推进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前提。近年来,河北省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推广新型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总的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数量少、规模小、带动能力弱、服务水平低的初级发展阶段,而且各级领导对此普遍重视不够。工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业做为基础产业,也必须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起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

建国后,我国农村经历了两次历史性变革:建国初实行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改革开放初实   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耕者有其权。这两次大的变革既是农民政治地位和经济权益的确定,也是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实质上是两次生产关系的大调整,带来了两次生产力的大发展。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第二次农村改革,不仅彻底改变了我国农产品的长期的紧缺局面,而且出现了农产品结构性过剩,这是历史性的成功。

经过28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时代的发展昭示着我们要进行第三次农村大变革,实现耕者有其利。为此,今年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因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不再是只用于自己消费的产品,而主要是用于市场交换的商品。又因为,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不仅要在国内市场上出售,而且要参与全世界市场的竞争。我国农村目前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很难参与千变万化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更快更高发展。还因为,缺乏组织的“小生产”,很难做到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和产业经营的一体化,使现行的农村经济基本上还处于自发的、无序的、盲目的经营状态,离现代农业的要求相差甚远,正在逐步成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发育完善的今天,农民做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如果不能实现耕者有其利,不但会推迟广大农民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富裕、富足的千年梦想,而且就会使农民社会购买力下降、农村市场萧条、农业生产萎缩,进而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也是中央连续下发“一号文件”,强调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应有之意。因此,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二选择。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根据我国广大农民的探索和实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完善的重要形式。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我党带领广大农民实现新时期、新阶段历史使命和革命性变革的重要任务,作为“三农”工作中一件带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定位,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做为我国农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和伟大创造,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和现有政策的滞后,以及自身运行机制的不规范不完善,其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亟需法律定位和政策支持。要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基础,首要的是对其在当前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功能作用进行科学定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应是以下范畴:①是把农村经济领域从事各种产业的农民按行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者;②是进行标准化生产、依法经营,农民自身利益的维护者;③是对农民进行科技推广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重要载体;④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依托;⑤是农产品产销衔接的市场中介;⑥是生产资料采购选用的服务中心;⑦是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信贷的担保主体;⑧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向农户覆盖的承接管道。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在积极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的同时,先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层面,尽早初步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有效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收益。

三、善谋实干,进一步明确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作思路

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自发产生的初级发展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加以引导和扶持。在工作思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有大动作。不能再仅仅做为口号去宣传,要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硬任务,做为一次农村生产关系的大调整大变革去运作。要像抓“土地改革”、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典型示范,真抓实干。

二要做到“四个不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基本政策,不能搞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市场发育水平的强迫命令,不能搞运动,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形式主义。

三要坚持“五个原则”。坚持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坚持形式多样原则,坚持法人运作和自主经营原则,坚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原则。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慢不得”,也“急不得”。所谓“慢不得”,是因为中央有明确要求,农民有迫切愿望,农村生产力已发展到需要完善调整生产关系的历史阶段,切不可因为是“长期”任务而等待观望,无所作为。所谓“急不得”,是因为这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即要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政策基石,又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合作制度,必须吸取历史的教训,切不可“刮风”。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


总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条件,是深化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必然选择。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就能够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再次大解放,实现农村经济更快更高的大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体制保障。

(编辑:保定市政协主席 王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