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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办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7-07-04 08:54:00点击次数:4680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政协保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委员提案作为一项长期性的任务,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1)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主管领导负责协调,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主动办理。

(2)办理提案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的说明情由,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3)在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的联系,征求(第一签署)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同意复文的,签署意见;不同意的,进一步申诉理由,重新商讨办理。对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难点”,承办单位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作进一步的答复。

(4)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县(市、区)政协的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前应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面答复应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抄送市政协的提案委员会。

(5)市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五个月内办复;全会闭会期间的提案,要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系数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答复函应按统一规定格式行文,用正式信笺或正式文件头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答复已解决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对答复尚待解决的问题,要注意加强跟踪检查、督办落实;对提案办理不认真,或者答复不当的,可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提案,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题调查、专题座谈或实地考察,促进提案落实。

提案委 (编辑:保定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