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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3.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推动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有关单位重新办理。
5.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6.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保定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8.加强与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9.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10.主动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