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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更新时间:2006-10-25 17:33:00点击次数:18000次

政协章程规定,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也就是说,作为个人参加政协的一级组织,其基本形式是在本人赞成政协章程的前提下,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当然,在此之前,还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各参加单位提名推荐;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有关方面反复协商等等。但是,在名单草案产生之后,必须经政协常委会议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最后表决通过,才能正式作为政协委员。

另外,政协章程还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经过协商决定,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

各级政协委员的任期与所在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摘自《嘉善政协之窗》 (编辑:保定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