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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协专委会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18-05-14 09:41:32点击次数:7697次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督查力度,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保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保定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确定

    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内,提案委员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已审核立案的政协提案中,遴选出部分事关全市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的重点提案备选件,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政协1号提案、重要提案和重点提案。

    第三条  专委会参与督办提案的确定

    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依据各专委会职能分别选出三件相关提案,各专委会从中选择1-2件作为本专委会参与督办提案。

    第四条  专委会参与督办提案方式

    各专委会要把提案督办活动列入本委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办。

    (一)电话督办。各专委会选定所督办提案后,要采取电话沟通、信函联系的方式,与提案人、承办单位进行协商交流,了解提案撰写背景、提案人真实意图、承办单位办理计划等情况。

    (二)召开协商座谈会。由分管副主席带队或专委会组织,邀请市委办督查室、市政府办提案处、提案人、承办人等相关人员,在市政协机关或承办单位召开协商座谈会,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提办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流。

    (三)走访承办单位。各专委会根据办理进度,可以适时组织委员或自行走访承办单位,了解承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提高办理质量。

    (四)实地视察。各专委会可以根据提案办理实际情况,在与承办单位协商沟通后,由分管主席带队,组织提案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察看提案办理情况,现场提出办理意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专题调研。各专委会也可以结合自身调研视察活动,邀请提案人、承办单位、相关委员对所提建议进行专题调研,在调研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促进调研视察与提案办理协商深度融合。

    第五条  督办结果的反馈

    各专委会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督办情况总结,送分管领导和提案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应将各专委会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与相关专委会协商提供有关参与督办提案的协调组织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好督办工作台账。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保定政协)